中闻原创|从个案看“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
文/中闻律师事务所 王雪琴 刘慧卿
由于房价的居高不下,年轻人凭借有限的财力自己很难承担起全额的房价款。于是,有了中国特色的“父母出资”支持子女购房,集全家之力购买一套住房的情况。而据《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统计,2016年,全国离婚率依然呈上升趋势,并已连续14年攀升。在各类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夫妻财产的分割。在夫妻财产中,房屋又占了一个很大的比重,几乎每个离婚的案件均涉及到房产的分割。在《北京审判信息网》输入离婚纠纷、父母出资两个关键词可以搜索到2828个(截至2017年3月10 )裁判文书,输入离婚纠纷可搜索到21748个裁判文书,粗略计算,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父母出资房屋的分割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比例达到13%,是一个比较高的比例。
由此“父母出资”所购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了法庭审理的焦点,相应地,“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对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子女的借款成了焦点中的焦点。
那么,在司法实务中,法院是如何界定“父母出资款”的性质的呢?我们先从一个案例(根据公开案例改编)说起:
孙某(女)向一审法院起诉称:
我与黄某(男)于2012年2月登记结婚,由于恋爱期间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存在较大差异,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严重伤害了双方的身心健康,现双方感情破裂,无共同生活的可能。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位于北京某某区的登记于双方名下301号房屋(以下简称301号房屋。)
黄某(男)答辩称:
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301号房屋是我父亲出资240万购买的,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意分给孙某(女)房屋份额,但是父母出资的240万购房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予共同偿还。
庭审中,黄某提交了其向其父母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6月25日的《借据》一份:“本人黄某,今向父、母借得出售房屋所得240万整,用于购买位于北京某区的301号房屋。还款遵父母之命连本带利,及时全数返还。如本人不遵守承诺,父母有权收回全部产权”。对此借据,孙某不予认可,称该借据是后补的,购买讼争房屋时,黄某父母确实出了大部分钱,但这是赠与,不是借款,不认可和黄某之父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黄某称其向父母出具该借据时孙某不知情。
那么,法院对黄某父母出资的240万元性质如何认定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黄某父母在出资购买301号房屋时,并未和双方约定其出资是借款,黄某虽提交了向其父母出具的借据,但该借据上并无孙某的签字,且黄某也认可在出具该借据时孙某并不知情。考虑到该借据出具的时间为2013年6月,是在签订购买讼争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通常情形下,若是成立借贷关系,应有双方的签字,故法院认为黄某父母为购买讼争房屋的出资系对双方的赠与并非借款。”基于此,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父母的出资款为赠与性质,驳回黄某要求与孙某共同偿还其父母240万元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黄某不服上诉至中院,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黄某父母将卖掉自己房屋所得款项240万元全部给予了其夫妻二人用于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应视为黄某父母对其夫妻二人的赠与,原审法院对此款项性质的认定亦无不当。黄某虽给其父母写了借据,但因没有孙某的签字,加之黄某写借据一事孙某并不知情,故本院难以认定借据的形成时间,该借据并不能证明该240万元系黄某、孙某二人共同向黄某父母的借款,维持了原审判决。
可以说,该判决代表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思路和裁判规则:
其一,从意思表示来看,认定“父母出资”是什么性质时,以父母在出资时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即要明确在父母付款时,是要赠与给子女还是要借款给子女。且这个意思表示要在客观行为上表现出来,才能予以认定。比如在付款时有明确的赠与文书或者借贷文书。而且,在时间节点上,意思表示应发生在出资时,而非在出资后甚至在离婚诉讼形成之后。
其二,从证据的角度来分析,“父母出资”是什么性质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款的举证责任在父母、在主张为借款的一方。在离婚双方均不能证明出资性质为借贷还是赠与的情况下,即出现出资性质真伪不明状态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优先推定父母的出资款是赠与给子女的。
其实,对于该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规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可以予以参考:“五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综上所述,对于父母支持子女购房的出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应根据个案实际具体分析。但“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子女的住房问题,希望子女过得幸福,而不是有朝一日要求他们偿还,父母借贷给女子买房的概率要远远低于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这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社会背景。
从财富保护与传承的角度来讲,父母出资如果优先推定为赠与,在子女出现婚姻风险时,财富被子女的配偶分割走一定的份额,难免背离了出资父母的初衷。因此,作为父母,在支持子女购房时,一定要有充分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措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支持子女、帮助子女,也同时维护自己的财富不因子女的婚姻风险而流失。
王雪琴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中闻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1994年开始执业。专业婚姻法、继承法律师。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创始会员,中华遗嘱库律师团成员。主要业务方向:国内外婚姻、继承案件咨询、代理;家庭财产分配保护方案设计;监护人监督计划制定;家族财富传承风险评估与方案设计等。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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